诋毁运动员&造黄谣的法律后果律师:情节最严重将处“3年以下”
08月07日讯 8月6日晚,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官方微博“平安北京大兴”通报:近日,接群众举报,在巴黎奥运会乒乓球女单决赛后,有网民在微博平台发表诋毁运动员和教练员信息。对此,警方迅速开展调查,将犯罪嫌疑人贺某某(女,29岁)抓获。经查,该人恶意编造信息、公然诋毁他人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目前,大兴公安分局已依法将贺某某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 据上游新闻报道,知名刑事辩护律师、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对此事件进行了解读,他表示情节最严重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该律师表示,该网友的行为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——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对于恶意诋毁运动员、造黄谣等行为,被侵权的运动员或教练员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同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因此,对于恶意诋毁运动员等行为的网友,如果情节较轻,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。最后,如果恶意诋毁运动员甚至“造黄谣” ,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,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,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 这次恶意诋毁行为之所以直接刑拘而非行拘,主要是因为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性。该网友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,且引起过多人讨论,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。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,还可能对受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伤害,已经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,因此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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